职业病防护法中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哪几项「职业病卫生保护权利」

更新时间:2023-05-26 16:53:54来源:搜狐

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我国将每年的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国际劳动节(今年为4月25日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宣传主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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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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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由来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关于职业病,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的职业病主要有哪些?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在实际的生产场所中,这些有害因素常不是单一存在的,往往同时存在着多种有害因素,这对劳动者的健康将产生联合的、危害更大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

1.粉尘类:主要包括矽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滑石、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等

2.化学因素:主要包括铅、汞、锰、镉、铍、铊、钡、钒、磷、砷、氟、及其化合物、铀 、砷化氢、氯气 、二氧化硫、光气 、氨 、偏二甲基肼 、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 、二硫化碳 、硫化氢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氰及腈类化合物 、四乙基铅、有机锡 、羰基镍、苯 、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汽油、一甲胺、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等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气压、高气压、高原低氧、振动、激光、低温、微波、紫外线、红外线、工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超高频电磁场、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物理因素

4.放射性因素:包括电离辐射、放射源(钴-60)等,易引发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以及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5.生物因素:主要包括艾滋病病毒(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布鲁氏菌、伯氏疏螺旋体、森林脑炎病毒、炭疽芽孢杆菌、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生物因素等

6.其他因素: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限于井下工人)、刮研作业(限于手工刮研作业人员)

侵入途径主要有哪些?

1.呼吸道: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粉尘;烟、雾)均能通过呼吸道吸收,如硫化氢、苯及其同系物,各种粉尘

2.消化道:一般不易经消化道侵入,发生意外或不注意个人卫生时,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侵入。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汁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

3.皮肤:某些危害因素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人体,当皮肤有破损时,不能经完整皮肤吸收的毒物也能大量吸收,如机磷化合物,苯及其同系物等

如何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人享受哪些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防控疫情全民参与,职业健康你我有责

要工作,更要健康

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来源:临沂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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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医疗机构全部建立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对临床的发热及肺炎病例进行接诊处置,临沂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中心医院为市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编辑:张敬 校审:张珊 主编: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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