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规定「新出台保健食品监管条例」

更新时间:2023-09-26 08:45:28来源:搜狐

中国食品安全唯一中央网络媒体

2019悄然离去,2020年已经翻开崭新的一页,食品领域也发生了诸多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与食品行业相关的很多政策发生调整,其中涉及到各品类的方方面面以此来保证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2020年又迎来哪些新变化了呢?这些变化与你息息相关。

01

保健食品标注新规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作出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标签标注必须设置警示区且面积不少于其所在版面的20%、按照“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的方式描述保质期、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等,且警示用语要包括“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目的是让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容易识别、明白消费。

该《指南》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2019年的保健品行业并不太平,以权健事件为导火线,拉开了一系列保健品企业负面舆情大爆发的帷幕。一时间,保健品行业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

与此相对的,国民对保健品的需求并没有减少。

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营养补充类保健品最受中国网民欢迎,占比高达67.9%,其次为传统滋补类保健品,为37.7%。

“权健事件”后,相关部门自2019年1月8日起开展“百日行动”对保健品市场进行整顿,如今一年时间颇见成效。

《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对保健品的包装进行规范,减少保健品当做药品进行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发生。

业内人士认为,保健品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将来随着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督和企业自身的自我把控,保健品市场将形成更加良好的秩序,走向品牌化、高质量发展。

0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会受到规制。《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近年来,打着“维权”的旗号恶意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被职业打假人占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被认为是对以赢利为目的的所谓职业索赔人恶意索赔行为的制约,加大对恶意索赔的整治力度。

03

《代餐食品》团体标准发布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经中国营养学会法规标准委员会组织审查,《代餐食品》(T/CNSS 002-2018)团体标准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个控制体重用代餐食品团体标准发布,该标准对代餐食品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含能量及营养素要求)、安全需求、标签及使用说明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和标准。

政策解读

由于久坐不动及缺乏锻炼,很多上班族和学生党的体重都超过了标准体重。体重肥胖带来的不止是外表的改变,也给身体的健康带来挑战。

减肥锻炼成为部分人的常态,在饮食上也有的消费者选择代餐来达到瘦身的目的。代餐食品不止提供人所需要的能量,并且简单冲泡就可食用,深受广大减肥者的喜爱。

有数据显示,预计2022年中国代餐市场规模约会达到1200亿。

日常生活中大家接触到的食品其营养成分表多以“每100克”来进行统计,对于严格控制摄入能量的消费者来说,计算食品的摄入能量往往需要花点时间。

在1月份已经实施的《代餐食品》团体标准中对产品的标签提出,“代餐食品能量、蛋白质、脂肪、必须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份’含量的标识”,进一步方便了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

04

消费品召回新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召回新规》),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召回新规》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亮点值得关注,那就是境外召回问题。很多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最担心的就是售后问题,如果出了质量问题能不能及时得到售后解决?

《召回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境外生产者未指定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生产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消费品具备安全性是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最基本要求,向市场投放安全的产品是生产者首要业务。

政策解读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品召回既约束生产者,又保护消费者,对于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召回规定》对缺陷的定义有所变化,取消了目录管理,细化了生产者、职能部门的责任,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召回时限、召回计划、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操作作出了具体要求,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

此外,从召回制度的权威性来看,新的《召回规定》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属于部门规章,这为消费品召回装上了必要的“牙齿”,有利于落实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和责任,加强召回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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