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7 08:48:16来源:搜狐
不知从何时起,有种「隐秘而伟大」的投保技巧,开始在民间盛行。这种技巧对于有疾病史、慢病史或者住院史的保民来说,简直就是天大利好。
保险合同晦涩难懂人尽皆知,但总有聪明人耐住寂寞精心钻研,能从中发现生财之道。投机有文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保险法》里他们也能发现黄金。
透露给我这条秘密的张婶,压低声音问:你听说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吗?这话犹如一道惊雷炸响在耳边,震得我瞬间醍醐灌顶、秒懂百科了。
张婶用仁爱的眼神望向我,轻诵福音:正常流程投保,保险公司会要求如实告知。但凡身体有点病,或者住过院,保险公司要么拒保,要么加费,要么免责,这对消费者来说太不公平了,你觉得呢?
我诚惶诚恐点头,表示同意这种说法,示意她继续讲。她顿了顿嗓子:其实不用这么麻烦,只要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进行如实告知,拖够两年,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消费者,保险公司不赔也得赔!
真的吗?我听到自己的声音,因误听天机而发抖。张婶笑得花枝招展:那是当然,保险公司的熟人亲口告诉我的。身患三项慢性病、天天都吃药又如何,我还不是在熟人那里顺利买到了保险,再拖半年,就可以申请理赔了。
我意识到实在不能再聊下去了,张婶的话自带雷属性,再聊下去我真的会外焦里嫩。本来还好奇亲口告诉她天机的熟人是谁,现在一点也不想知道了。
临走前,我好心给张婶一条忠告:律师事务所有熟人吗?现在可以提前联络一下了。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引申自《保险法》第十六条。我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内容拍照放出来,大家留意这张图片的第三段内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之所以很多保险销售和消费者,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成「不如实告知造成的理赔纠纷」的免死金牌,其实都是基于对上面这段话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我承认,只读这段文字,会产生和张婶一样的错觉: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万一出险了,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我们来看看其他段都写了什么,第1段: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2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4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5段: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阅读理解,不能光读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也不能只盯着其中的一条来读。这么多段内容,只读第3段,放着其他段视而不见,这不是掩耳盗铃吗?
严格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长期险。不可抗辩条款是有成立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投保满2年,也就是投保的产品,保障期至少在2年以上。
所以一年期的意外险、医疗险并不适用该条款。不见近几年较常见的百万医疗,特别是部分承诺续保的百万医疗,如果续保时没有提供新的保险合同,仍然沿用首次的保险合同,可以被认定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
涉及到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熬过2年是不是真的可以理赔?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故意不告知,不理赔且不退还保费
2、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不赔但退保费
3、保司知情但继续收取保费,要赔偿
带病投保且不如实告知,一直都是和理赔纠纷如影相随的,是保险理赔的重灾区,每年这样的官司不知道要打多少。
买保险其实图的就是,用到的时候能够快速理赔,用经济援助的方式,帮我们渡过难关。如果非要「打官司」才有可能拿到这笔钱,这保险买得是真憋屈。
身体不健康的人不可怕,怕的是有不健康想法的人。隐瞒告知是柄双刃剑,也许你能通过它享受正常投保的便利,但是也要做好满盘皆输的准备。
大数据时代,我们去哪、买了什么都有迹可循,更不要说检查身体或患病的记录了。这样的小聪明,还是少想的好。毕竟想好事的人才会吃大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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