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权在客户投保之前调查客户病历吗 「投保查询病历记录」

更新时间:2023-12-01 08:46:15来源:搜狐

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没有义务去调取你的既往病历和病史,这个是投保人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资料。保险公司在出险的时候调查病历,这个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这个环节叫核赔。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需要在投保端规避风险,也需要在理赔端降低损失。

第一、我国的保险业投保的时候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应该是本着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在投保单上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其他的风险点进行询问。

所谓的询问告知就是人家问什么你答什么就可以了,对于没有问到的一些事情不用去做告知。

例如有一项询问“在最近五年内是否有住院史”,如果五年内有就告知,如果没有就不用告知。如果在十年前住院就不用告知,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还有一项是是否有如下症状、疾病或者是手术,里面的列明的内容需要仔细看,然后看是否有过,如果有就必须告知,即使是很多年之前发生过的疾病症状也需要如实告知。将投保信息交由保险公司专业的核保人员进行核保。

如果进行如实告知之后,保险公司做出核保决定,正常承保就没有问题,未来即使是因为你告知的事项所导致的疾病理赔,保险公司也不得反言,必须理赔,如果没有告知,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在告知之后,保险公司做出核保决定是需要提供既往病历,就需要客户自己调取病历交由保险公司继续核保。如果有必要,保险公司还需要针对客户的身体状况下体检函,再次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

所以不是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不调取病历,而是看核保情况再做出是否调取病历。

第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针对保险理赔

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显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很多人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为,不做如实告知,只要超过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合同理赔。如果你仔细看之后才发现,其实是错误的解读。

正确的解读应该是:保险人已经知道客户未做如实告知而并没有解除合同并超过三十天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必须理赔。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知道未如实告知,但是没有就未如实告知事项做任何动作的才可以理赔。

第三、保险公司理赔勘查也是为了保证保险的公平性,并降低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在发生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理赔病历和诊断报告判断是否在投保前有未如实告知项。

例如糖尿病,慢性肾衰竭,肝病等等,这些疾病有一个较长的发展期,如果在购买保险之后并在短期内发生理赔,或者是提供的病历和诊断报告显示,有较长的既往病史,但是在投保告知项里面并没有体现,保险公司就会考虑是否投保逆选择,是否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就需要调取既往的病历,进行核实,如果确有其事,理赔必然会比较麻烦。

保险公司是盈利性机构,不是慈善机构,为了保证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对于每一宗理赔都非常的重视,要做到,能赔的一定赔,不能赔的坚决不赔。这样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损失,降低经营风险,对绝大多数投被保险人负责。

保险公司核赔调查:保险公司有专门的核赔调查人员,并且经验丰富,调取病历顺序先从大的医院开始,如果没有就会到一些专科医院。如果病历调取难度较大,会委托专门的调查公司进行调查。所以不要低估保险公司调取既往病史的能力。尤其是现在,只要你有疾病史一定会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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